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產品一旦獲得了專利權的話,那麼就是受到相關法律保護的。此時任何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專利的,一般情況下都會構成侵權。但也有不構成侵權的情況,那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第69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1、先用權人的實施

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

(1)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實施行為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後,實施行為人只能在原有範圍內製造或者使用。

2、專利權的用盡

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着,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3、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4、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二、專利侵權行為如何判定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專利法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實施”是指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判斷侵權一般按如下步驟作特徵分析:

(一)分析被控侵權的方案的技術特徵,並將其與專利方案中獨立權利要求中的特徵進行比較,查驗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徵是否被包含在被控侵權方案中;

(二)比較前述所有與獨立權利要求相同的技術特徵是否都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徵間的相互關係是否相同;

(三)判斷所有特徵按這種關係的組合所產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如上述的結論都是肯定的,則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現實中並不是所有未經同意使用專利產品的行為都是侵權的,實踐中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主要有四種,即小編在上文中介紹的內容。同時,對專利侵權行為的判定也是比較嚴格的,大家不妨參考上文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