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行為都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侵權行為形態是制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依據不同的標準對侵權行為做出的不同分類,這對於明確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等專利侵權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專利侵權的具體形態根據《專利法》可分為二類:

專利侵權的行為都有哪些

(一) 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未經權利人許可;(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具有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2、使用他人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此類專利侵權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根據《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有以下四種形式: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另外,《專利法》第59條還規定了另一種違法行為,即“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此種行為不是專利侵權的表現形態,也就不是專利侵權,不承擔專利侵權責任,僅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處罰。

法律規定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另兩種侵權行為:一個是“過失假冒”,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這時,該行為即使無假冒故意,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另一個是“反向假冒”,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註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應向被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