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的性質是贈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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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的性質是贈與嗎
放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的性質是贈與嗎
對於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能否撤銷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具體行為是屬於絕大多數情況下的附隨行為還是屬於單純的贈與,對於單純的贈與,除經過公證或人民的裁判確認的以外應允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對於屬附隨行為的贈與則不能准許當事人撤銷,典型的附隨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
1、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給予對方的帶有賠償、補償性質的贈與;
2、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另一方因此而給付的補償性質的贈與;
3、離婚協議中的有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或盡主要撫養義務,另一方所給予的具有撫養義務性質的贈與;
4、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一方分的大部分財產,因此而個人財產給予對方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
5、給付的具有履行幫助義務性質的贈與;
6、以贈與財產而換取對方同意協議離婚離婚而為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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