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財產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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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財產贈與
離婚約定財產歸小孩所有是否可以

離婚後的財產歸子女所有是可以的,只要雙方自願同意就行。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以及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等問題而訂立的,是基於婚姻家庭的身份關係所訂立的協議,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處理(包括房產)與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等條款都屬於離婚協議的一部分相互關聯,密不可分。關於對房屋歸子女所有,依附於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帶有身份關係性質,不能套用單純的財產贈與。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組織、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給子女的,不適用《合同法》中贈與條款的規定,而應適用《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時所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合法有效,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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