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配偶對獨資企業的債務是否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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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配偶對獨資企業的債務是否需要負責
投資人配偶對獨資企業的債務是否需要負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該法明確規定除非投資人在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否則,應以個人財產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為個人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所得收益依該規定應屬於投資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既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獨資企業產生的收益歸於投資人夫妻共有,那麼在此期間的個人獨資企業所負債務也應由投資人夫妻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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