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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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減刑的條件和限度,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死緩減刑的條件和限度,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刑法修正案第八條規定,限制減刑制度可以適用於2011年4月30日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對於犯罪極其嚴重的,應當立即判處死刑,受害者反應強烈。但被告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依法決定限制或者減刑。能夠適應犯罪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限制減刑。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人身危險情況作出裁判,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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