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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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效力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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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

根據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誠實信用以及等價有償等原則,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在簽字後反悔的,完全是可以由雙方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

1、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後,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3、《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中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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