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法定的分割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夫妻離婚財產法定的分割範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離婚財產法定的分割範圍

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而根據我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