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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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及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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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明細(單物或份額價值在___ 元以上者)如下:(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財產(單物或份額價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經發現,另一方有權分得該財產的80%。

(三)夫妻共同債務如下:(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下:以下財產歸女方所有:以下財產歸男方所有:其他特別約定:(五)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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