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證明該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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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證明該怎樣寫
房屋產權證明該怎樣寫
我國目前已開始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時候,房屋產權證明並不是法定必須的證明材料。正常情況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核發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由房管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就是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官方證件,不需要向其他單位額外出具房屋產權證明。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幾種特殊情款下,包括辦理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會應要求向產權人發放不動產登記證明。在這幾種情況下,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樣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並加蓋登記專用章,不需要由申請人自行準備。另外房屋所有權等級情況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查詢,由登記機構出具查詢後的文件,作為房屋產權的證明材料使用。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制度實施前由房管部門負責,在不動產登記制度實施後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
法律依據: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並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除辦理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專用章。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樣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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