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容留賣淫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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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容留賣淫怎麼判
容留賣淫罪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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