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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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怎麼判刑?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怎麼判刑?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什麼?

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1、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這裏的物質利益,是指除金錢以外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如金銀首飾、珠寶古玩、家電房產、有價證券、公司股權等。

2、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

3、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穿針引線、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在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或者告知嫖客何處有賣淫服務等,均可認定為是介紹行為。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

如果行為人不是收留、介紹賣淫的,而是組織賣淫的,那麼犯罪情節就更加嚴重,此時人民法院就應當以組織賣淫罪進行定罪處罰,一般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的,就需要對其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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