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有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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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有加班費嗎?

對於勞動合同方面的規定我們大家肯定是非常的關心,因為勞動合同基本上都與我們每一個人有關。勞動合同來説是我們國家規定的保障我們工作上面利益的一個保障措施。但是勞動合同的終止方面也是有規定,那麼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有加班費嗎?

應該算在工資裏!

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是以月工資為基數計算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此處所稱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另外,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包括以下6個部分: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經濟補償金時,加班費也計算在內。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在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四、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對於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有加班費嗎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加班費要算在裏面的,因為對於加班費來説是我們公民的合法收益,然後和勞動合同裏面的相關規定是有關聯的,所以説必須是要選在補償金裏面的。我們對於這個問題所以説也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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