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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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係
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區別有哪些

晚輩對長輩為贍養,長輩對晚輩為撫養,平輩之間為扶養。


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有虐待和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己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無論是法定撫養人還是贍養人,都應該盡職盡責,履行這一身份的義務和責任。作為父母,撫養子女是責任;作為子女,贍養父母也是責任。傳承孝道,發揚美德,是每一位中華兒女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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