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視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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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視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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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頸部損傷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脱傷面積達20cm2(兒童達10cm2);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cm2(兒童達5cm2)。 第六條 頭皮鋭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cm,兒童達6cm;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cm,兒童達4cm。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 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部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 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db,兩耳聽力減退達30db。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 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 牙齒脱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 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 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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