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裁定的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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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裁定的上訴狀
駁回上訴裁定的上訴狀應該怎樣寫呢?
 駁回上訴是用裁定還是判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   在我國,訴訟主要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類,對於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的,是用裁定還是判決方式,要根據情況來定:   1、在刑事訴訟中,駁回上訴一律用裁定的方式。   2、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如果是因對法院的裁定不服而上訴的,駁回上訴使用裁定方式;如果是對判決不服上訴的,則使用判決方式駁回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以上就是駁回上訴裁定的上訴狀應該怎樣寫的具體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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