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狀交給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一、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狀交給誰?

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狀交給誰?

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狀交給一審法院,但是實際上上訴是向二審法院作出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 判決15天,裁定10天。刑事訴訟判決10天,裁定5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上訴期限】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民事訴訟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屬於裁定駁回起訴是有非常明確規定的,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特定的情形才能夠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這樣的一種方式,否則的話就是屬於一種錯誤的裁定,對於當事人來説的話,對裁定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