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產假和年假衝突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年假和產假休有衝突嗎? 年休假與本休不衝突,遇休息日順延。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但是,職工寒暑假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產假 衝突 勞動糾紛 工資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