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實施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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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實施之前
收養法實施前收養政策
收養關係是父母子女的關係除了基於血緣關係發生外,可以基於法律行為即收養而發生的關係。收養,是指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他人的子女行為自己的子女加以撫養,使原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們產生了法律擬製的父母和子女關係的法律行為。收養關係可以依法成立,其收養類型主要有: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私法收養和公法收養;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生前收養和遺囑收養。也可以依法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處理: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收養法實施前收養政策確認方法: 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同時,新收養法還擴大了收養協議和辦理公證的範圍,明確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此外,為了嚴格規範收養棄嬰的行為,防止借收養名義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於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收養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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