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離婚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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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財產離婚時如何處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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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

所謂共有財產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等地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劃分共有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私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該處分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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