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分配財產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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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分配財產起訴狀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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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起訴狀包括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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