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分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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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分配後悔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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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離婚協議後悔了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也就是説,夫妻雙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後才生效。沒有協議離婚的,一方還可以對分割協議反悔,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由此可見,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對於共同財產部分,如果雙方均無過錯,則應該平分。像婚後為子女購買的商品房,產權證上面是子女名字的話,其應該算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同時,如果子女的撫養權判給父親,父親還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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