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定金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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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定金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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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定金的規定

定金,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債權的擔保,在約定定金時,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擔保法》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訂立的定金合同從定金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

合同中對定金的具體數額的確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則超過部分無效。

定金的合同的有效或無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定金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

2、如果定金合同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則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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