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核批捕的7天剛好是節假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檢察院審核批捕的7天剛好是節假日
檢察院審核批捕的7天剛好是節假日

不會,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這是法定的,不可能因為是節假日而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03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
節假日,看守所或偵查機關都有值班人員,特別是偵查機關的案件承辦人,不會也不敢因為節假日而拖延的,現在司法機關內部對此管理監督是比較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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