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不能減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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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不能減免條件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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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減免緩交規定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卹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司法救助,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1、當事人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的,如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榮軍休養單位、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
2、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3、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4、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進行司法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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