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用可以減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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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減交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酌定減交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三)法定免交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四)酌定免交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3、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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