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費減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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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費減免條件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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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減免條件有哪些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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