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情況不能辦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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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情況不能辦產權證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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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情況不能辦產權證

1.“五證”不全

開發商在售樓時,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這五證缺一不可。如五證不全,最好不要購買。

2.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即使有五證,如果開發商私自更改使用性質。例如:商用房當作住宅銷售,當然辦不了住宅產權證。此時,開發商想重新更改房屋用途是很難的,受損失的是購房者。

3.開發商違章建房

開發商出於利益,私自違建,加大容積率。比如:多蓋一層樓,需再補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建設配套税費等,導致無法竣工驗收,影響房產證的辦理。

4.出售被抵押的房屋

開發商將房屋抵給第三方,並出售。如果買了這種房屋,會面臨很大風險。如果不及時履行到期的債務,購房者肯定無產權證書,甚至居住權都沒有。

5.其他原因

如:未按時交房、未如期完工、合同延期等,都會導致房本“難產”;有的小區雖交房,但水電、消防等驗收未過關,產權初始登記的大證辦不下來,房本自然也辦不下來;或因開發商拖欠應繳納的税費等,導致房產證無法辦理。這些都需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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