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哪種情況房產中介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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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哪種情況房產中介能免責
我們都知道買賣找房屋找中介處理時,中介除了提供房屋真實信息,還可以提供行情調查、使用狀況調查、權籍調查、確定成交意向交易等方面的服務。當然中介在提供服務的時候是要承擔責任的!那麼,出現哪種情況房產中介可以免責呢?
1、中介在其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真實信息。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如果情況的處理超過中介的能力範圍,比如鑑別偽造的證件,那麼中介對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
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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