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有無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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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有無合同解除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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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對於違約方有無合同解除權呀

違約方合同解除權與《合同法》94條
  合同解除分為三種類型:協議解除、附條件解除和法定解除。如果當事人約定瞭解除條件,法律通常尊重當事人的自治選擇,當事人為此產生的爭議較少。實踐中最易引起爭議的是《合同法》94條規定法定解除,既有權威文獻一致認為,除第(一)項外,該條中的“當事人”是指“非違約方”。[7]在第(二)(三)(四)項中,違約方不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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