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對工人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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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搬遷對工人的補償
工廠搬遷工人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合同的,要支付的補償金等於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乘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要支付的補償金等於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乘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再加上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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