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能不能擔保
擔保抵押物
1、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和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2、依法禁止抵押的財產
土地使用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人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抵押時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及部門。
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應提供的資料
應提供如下文件或複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5、抵押權相互之間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均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如果抵押合同簽訂的時間相同,則按照債權比例進行清償;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均已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登記時間相同,則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已辦理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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