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能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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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能承擔連帶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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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連帶責任的時效


1、連帶責任擔保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連帶責任的時效問題,擔保法沒有規定。司法解釋裏有補充道: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對此有不同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即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時效內行使擔保物權,否則,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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