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轉讓債權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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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轉讓債權撤訴
訴訟中轉移財產行使撤銷權

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轉移財產的相關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


1、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


2、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


3、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4、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我國的《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針對債務人的房產贈與行為行使撤銷權時,需要注意贈與時間應當以房產交付的時間為 準,即使房產登記過户時間晚於債權成立時間,房產贈與時間也可能比債權形 成更早, 此時難以認定房產贈與是為了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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