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轉讓債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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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轉讓債民訴法
舊民訴法與新民訴法關於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規定的變化

1、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據舊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2、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據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通過對比,新民訴法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較之舊民訴法作出了以下變更:


新增了三類人,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


減少了一類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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