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轉讓債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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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民訴法與新民訴法關於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規定的變化
1、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據舊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2、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據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通過對比,新民訴法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較之舊民訴法作出了以下變更:
新增了三類人,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
減少了一類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