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漏罪又有新如何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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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漏罪又有新如何數罪併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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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罪犯有漏罪犯又有新罪如何處理

對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並罰,然後再將並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立法原意。

我國,目前承擔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犯人的勞改機關有五種:

(1)監獄。即實行最嚴格管理,關押改造不宜從事監外活動的重大刑事犯的勞改場所。

(2)勞動改造管教隊。簡稱勞改隊。即監管適宜在監外勞動的刑事犯的勞改場所。主要收押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屬於監獄收押範圍的罪犯。

(3)少年犯管教所。即監管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少年罪犯的勞改場所。

(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羈押未決犯的場所。但它亦可監管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屬勞改機關之一。

(5)拘役所。即監管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勞改場所。

一個刑事案件經過法院的判決之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話,那麼接下來面臨的就是一個服刑,在服刑期間,如果發現還存在一些新的罪名。這個時候就需要將新的案件移送給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來進行一個調查,最後再經過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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