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後又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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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後又犯新罪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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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以及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適用數罪併罰的情形主要有: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等三種情形。

四、數罪併罰刑期怎麼計算?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姦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説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已經到了審判的階段才發現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行為,在正常情況下檢察院不會不同意人民法院的建議的,這也能説明,之前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果需要重新偵查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活動的話,那麼所有的實現問題都要從頭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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