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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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訴訟時效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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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訴訟時效

一般來説,房屋拆遷訴訟時效是2年;
  訴訟時效的特徵:
  (1) 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 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 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 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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