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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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訴訟時效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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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一般屬於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房屋拆遷糾紛,應當在政府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關於訴訟期限的問題,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法律概念,需要結合您的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遇到這類問題最好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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