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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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訴訟時效

由於城市規劃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於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結了原用户的資金與勞動力,並且是原用户、住户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用户、住户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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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拆遷嗎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訴訟期間的拆遷實行的是有條件的不停止執行原則。即一般情況下,訴訟期間應停止實施拆遷,但是如果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一方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則體現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城市的規劃建設、城區改造以及拆遷工作本身的順利進行的立法精神。

當事人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裁決不服的或者對人民政府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在訴訟期間,為了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城市建設項目必須如期開工。已經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房的,先執行行政裁決或者拆遷決定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定的執行。依據行政裁決或拆遷決定,進行強制拆遷後,如果人民法院判決行政裁決或者拆遷決定錯誤,由此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賠償。

在當代社會關於拆遷這個問題,時常會引起比較大的一些糾紛,主要還是因為雙方不能夠關於補償的具體款項和發放的具體方式達成一致,所以會有一些亂七八糟的一些爭議,在相關的爭議沒有處理完畢之前是不能夠動工拆遷的,否則將會引來巨大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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