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超員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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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罰款兩百至五百元,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到兩千元罰款。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才構成危險駕駛罪。

開車超員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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