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超標電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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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超標電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醉駕超標電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其理由如下:

一、從法律規定來看,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沒有法律依據。危險駕駛罪屬於行政犯,所謂行政犯指由於法律的規定才成立的犯罪,即行為本身不具有罪惡性,只是由於法律的規定,才使之成為犯罪。但是,現有的《機動車國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沒有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現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因此不能對機動車作擴大解釋,不能將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二、從道路行政管理來看,國家沒有對超標電動自行車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根據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機動車在上路行駛前,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登記審查,獲得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駕駛人還應當考取機動車駕駛證。如果將超標電動自行車按機動車進行管理,做上述工作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交通管理部門在現階段根本做不到。退一步講,如果交通管理部門克服困難對超標電動自行車按機動車管理,超標電動車領證後可以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將會出現大量超標電動自行車與汽車、摩托車在有限的機動車道上搶行,而超標電動自行車因為其本身的產品劣勢,會大大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

三、從普通百姓的角度看,老百姓普遍認為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對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往往不具有相關違法性認識。老百姓之所買電動車一方面是因為電動車便捷,停車便捷,充電便捷,隨停隨走;另一方面是因為使用電動車手續簡便,無需考證、掛牌、交保險可以省很多事。因此,老百姓願意購買電動車,在老百姓看來電動車就不是機動車,當有些電動自行車超標時,老百姓仍然不認為其是機動車。因此,老百姓認識不到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刑事違法性,也就是説老百姓不知道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會構成犯罪。我們講犯罪有兩個特點: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事處罰性,而在社會危害性裏又強調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觀相統一,強調犯罪嫌疑人對社會危害性的主觀明知,而將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入罪上,老百姓在主觀上是不明知的,故如對這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則違背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危險駕駛罪的定性在法律上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超標的電動車明顯就不是機動車,因此不存在此類不成文的情況,如果自己需要索取賠償,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合理有效的解決,否則自己的事情處置就會喪失一定的積極性,不過不需要過度的的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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