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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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如何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將會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主觀上存在故意毀損會計等相關憑證,那麼是屬於我們國家對於這種行為進行嚴厲懲罰的行為,沒有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情況之下,也是需要對此進行行政方面的處罰的措施的,比如説需要對於相關人員通報,同時也是有相關行政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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