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逃避債務的法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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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逃避債務的法定處罰
離婚時逃避債務的法定處罰
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當前在案件的執行中,存在一些當事人以離婚之名惡意逃債的現象,而法律對此沒有相應規定。

現提出如下建議:

1、建立離婚時債務公示制度。

具體而言,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當事人都應當承擔如實説明所負債務的義務

為保證債權人及時知悉債務人婚姻、財產變化狀況,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糾紛時,可將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事由予以公示,便於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

對於夫妻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和財產分割協議,債權人有權表示異議。

2、建立債權人撤銷請求權制度。

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未向婚姻登記機關如實申報債務或債權人確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時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行使撤銷請求權,由人民法院依法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和債務部分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對惡意逃避債務的約定宣告撤銷。

3、建立債權人選擇起訴制度。

對於夫妻雙方經過訴訟已解除婚姻關係,並就財產、債務進行分割的,債權人只要能舉證證明債權發生在對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對原夫妻一方或雙方提起給付之訴

建立以上制度,是在尊重夫妻婚姻自由的同時,遏制利用離婚逃避債務的不道德行為,以維護社會誠信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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