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更名後原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9W
企業更名後原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企業改制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企業,債務,股份,承擔,公司,資產 企業產權出售後,發現有評估時漏評或清理債務不徹底而遺漏的債務,債權人就該筆債務起訴的,如何處理有人認為,應列出售方為訴訟主體,判令其以出售企業所得價款為限償還債務,而不應列購買者或新企業為訴訟主體承擔責任。因為漏評債務系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責任,且購買者已支付了對價,若再判令購買者或新企業承擔漏評債務,顯失公平。對此不能一概而論,可分為兩種情形,採取不同的處理辦法: 1.對企業產權整體出售後實行兼併或股份制改造的,應將兼併企業或改組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以下統稱新企業)列為被告,原企業主管部門列為第三人,判令新企業對債權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判令主管部門在新企業承擔責任的範圍內對新企業承擔責任。理由是:首先,在這幾種改制形式中原企業並未實際消亡,只發生企業變更的法律後果,新企業應當享受和承擔原企業的所有權利義務,當然也包括遺漏的債務。其次,訟爭的債權債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原企業,原企業的主管部門不是債權債務的主體,債權人只能要求作為原企業的權利義務的承繼者新企業承擔債務。主管部門與購買者之間關於原企業債務承擔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第三,遺漏債務的過錯在主管部門,且購買者已支付對價。原企業資產折股時未包括該債務,由新企業實際承擔該債務,將損害購買者和新企業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實際處理時遺漏債務最終判由主管部門在新企業承擔責任的範圍內向新企業承擔責任是公正的。 2.企業產權整體出售後購買者實行個體經營或私營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應將原企業主管部門列為被告,判令其在原企業出售前的實有財產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因為企業依這種形式改制後即行終止,其財產與債權債務應由主管部門接受並進行清理。主管部門遺漏債務,未盡到清理責任,存在過錯,應在其出售原企業前所接受的原企業財產範圍內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購買者對債務遺漏無過錯,且已就不包括遺漏債務在內的企業資產支付對價,不應再承擔該債務的清償責任。 企業作為發起人組建股份有限公司,並以評估後的全部經營性淨資產作為股本投入股份有限公司,但未將對外保證之債納入資產評估,改制後債權人起訴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如何處理一種意見認為,應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是: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ll條規定,原有企業改組為公司,其債權債務由改組後的公司承擔;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註冊書中和原有企業申請註銷登記書中也都載明:原有企業債權債務一併轉移到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後,仍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並非只盡義務。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由原企業資產的管理人,如代表國家持有國有企業資產所折股份的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保證責任。依據是:第一,從法理角度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ll條“原有企業的債權債務由改組後的公司承擔”中的“債務”一詞不包括保證之債;第二,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來源於全體股東的投入,原有企業的資產已摺合成國有股,僅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一部分,如果有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企業民事責任,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也與公司法人享有獨立財產權這一基本原則相悖;第三,若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其雖然享有追償權,但債權是否能完全實現存在很大風險,股份有限公司會因此而導致資產減少。第四,企業資產管理人持有原企業資產所折股份,行使股東權系原企業權利的承受者,自應承受該債務,且具備償還債務基礎,即可以轉讓股份方得償還,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執行其股權。 上述兩種意見均有失偏頗。企業作為發起人之一以全部資產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實質上是企業的合併和股份制改造、屬於企業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承繼原企業的所有權利義務。保證債務雖然有別於一般債務,但仍屬於債務的範疇,訴訟中仍應以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訴訟主體並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債務畢竟不同於一般的債務,對保證人而言,保證之債的發生和履行具有不確定性。履行後具有可追償性。故改制過程中一般不將保證之債列入企業債務進行評估。因此,關於保證之債的處理應當與一般債務有所區別。一是對於改制時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發起人明知原企業存在該保證債務且未列入資產評估的,視為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的淨資產中包括該項保證債務,其在向債務人追償後,未能實現的部分,由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擔;二是對於改制評估時保證債務尚未實際發生的(如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因此無法將其納入評估範圍,依據公平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得不到追償的部分,由其與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分擔;三是對於改制時保證債務已經實際發生(如債權人已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或主債務人在履行期滿後未能履行),卻未納入評估範圍,也未將原企業存在該保證債務的事實告知其他發起人,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均存在過錯,故股份有限公司未得到追償的部分,應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以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權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原企業為其他企業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權人就抵押物主張債權的,也可依上述原則處理。 採用租股結合(又稱半租半售)的吸股方式將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後,原企業的債權人起訴的,應如何處理 租股結合(半租半售)是指將企業的廠房、土地等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租賃給職工,流動資產評估作價,由職工受讓後投資入股的形式。企業實行租股結合的股份制改造後,原企業繼續存在的,因流動資產中通常包括債權債務,職工受讓後,原企業的資產從形態上看實際上分成兩塊,不管原有企業是否主要依賴租賃費生存,都可按企業分立的債務處理原則來解決企業改制前所欠債務的承擔問題;如果改制後原企業註銷終止,仍只是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主體的變更,新企業當然要承受原企業債務。股份合作制企業賴以存續的基礎是其擁有職工等股東折股投入的法定數額的獨立財產,而在租股結合的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流動資產系職工所投股金構成,屬於企業的資產,但固定資產卻非股東出資,而是股東租賃的,股份合作制承擔原企業的債務時,其用以承擔責任的財產顯然不能基於這些資產。換言之,原企業經過租股結合方式的股份制改造後,其不動產等固定資產實際上被主管部門抽回,是新企業的償還能力受到削弱,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起訴的,還應當追加原企業主管部門作為共同被告,以出租的原企業的房屋、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以上就是關於企業改制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方面的內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