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如何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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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如何辦理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45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可見,劃撥用地使用權並非不能轉讓、出租、抵押,只是權利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受到一定程度地限制而已。 其中第4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產權證明;4、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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