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聘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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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聘用書
聘用書和勞動合同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和聯繫?
基於聘用書和勞動合同這一問題,我的回答是聘用書不等於勞動合同,聘用書不能反映雙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不能將其等同於勞動合同,從法理上聘用書無法認定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證明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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