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拆遷安置房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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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拆遷安置房土地出讓金
安置房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

(一)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九零年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九零年以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容積率、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市區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


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政府或者是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拆遷的,除了要由上級機關批准的拆遷文件之外,還需要與被拆遷户進行拆遷協商,雙方應當就拆遷和補償事宜達成合意,如果拆遷機關採取暴力、斷電、停水等手段逼迫或者是威脅進行拆遷的,被拆遷户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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