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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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是哪裏

《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關於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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