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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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糾紛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土地承包糾紛頻繁發生,是與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密不可分的。那麼,土地承包糾紛案例是什麼?引起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有哪些?下文是關於土地承包糾紛案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閲讀了解。

土地承包糾紛案例

一、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劉家店鎮寅洞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寅洞村委會)訴稱,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會與胡某簽訂一份《承包合同協議書》,其中協議約定:胡某承包土地到期後凡所栽的樹完全無代價的交給寅洞村委會。現雙方協議已到期,胡某應按照協議無償交回所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樹。寅洞村委會曾多次找胡某要求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到期義務,並且正式書面通知過胡某,但胡某總是以種種藉口拒不履行。現胡某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協議約定,與國家法律規定不符,為維護寅洞村委會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胡某按照協議約定無償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樹,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胡某辯稱:胡某不同意寅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胡某交納了300元風險金,自1993年2月開始承包該地塊,每年交納300元承包費。當時該地塊是荒地,胡某進行了大量的人工投入,並種植了桃樹,現正處於盛果期。根據國家政策及我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承包期限應延長至30年。

經本院審理查明: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會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胡某簽訂一份《承包合同協議書》,約定寅洞村委會將位於一隊棗行道南白地一塊發包給胡某經營,該地塊的四至為:東至東坎根下邊,西到小橋根底,北至道邊,南到大棚後1.5米,(永生棚)東邊以坎為界(術印、術春棚)。協議第一條規定:乙方必須先交甲方承包費300元,另外加300元的風險金在3月2日前交齊。協議第二條規定:甲方包給乙方年限由1993年3月2日至2008年3月2日,共計15年,共合款4500元整為期滿。第八條規定:乙方承包地到期滿15年後,凡所栽的樹完全無代價的交給甲方,並且乙方應有在往下年承包的優越性。胡某已向寅洞村委會交納了300元風險金。胡某承包後經營該地塊至今。現該承包合同已到期,雙方未續簽承包合同。在庭審過程中,胡某稱其在承包期間進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現該承包地塊上有處於盛果期的桃樹270棵,桃樹苗200棵,並種有玉米等作物。寅洞村委會對胡某所述的地上物情況無異議,亦表示同意退還胡某300元風險金。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協議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寅洞村委會與胡某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胡某雖不同意寅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現承包合同已到期,且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承包期限屆滿後,凡胡某所栽的樹完全無代價的交給寅洞村委會,因此,胡某的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納。寅洞村委會提出的收回土地和地上果樹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1、被告胡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劉家店鎮寅洞村村民委員會交回承包地塊及地上果樹;

2、被告胡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承包地塊內除果樹以外的地上物自行清除;

3、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劉家店鎮寅洞村村民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被告胡某風險金三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胡某負擔(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二、引起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

1、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引發的糾紛

2、土地流轉不規範導致的糾紛

①轉包轉讓型糾紛

②代耕代種型糾紛

3、侵犯承包經營權的糾紛

4、因土地被徵用引發的糾紛

5、因違反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①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

②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

6、鄉鎮政府行為不規範引發的糾紛

7、鄉鎮政府工作不到位引發的糾紛

8、村委負責人更換引發的糾紛

9、婦女出嫁或離婚引發的糾紛

10、農民承包方未按約定履行合同造成糾紛。

上文就是本站小編簡單闡述的十種引起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土地承包糾紛案例數不勝數,我們應從中吸取教訓,妥善處理土地承包糾紛,通過嚴格規範土地管理,鼓勵其經營權的流轉,依法兑付土地補償費等方式來降低土地承包糾紛的發生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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